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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育儿假黑龙江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看

时间:2024-08-14 来源网站:蜜柚资讯网

26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带薪”育儿假的内容,我省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或享10天的“带薪”育儿假。

《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完善了我省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其中,为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负担和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明确了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和待遇;同时规定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妇女就业权益保障、住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主要配套支持措施;明确了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和支特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方面的政策措施。

《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新增加了“带薪”育儿假的内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假期工资照发。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设了学前和义务教育、妇女再就业、住房、生育等5项保障机制,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新增设了4项支持措施和3项鼓励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明确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主要形式。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妇女再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各种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其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等。

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方面,要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将托育服务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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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郭仁凤;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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