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会所触电死亡触电人身损害20无证进行
一、裁判理由:
东光县人民法院,无证进行电工作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未检查确认用电闸下方负荷侧的电路是否接好,即合上电闸充电,致使崔秀强触电死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42460.2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1、老板崔文国是这次触电事故的组织者和发起人,没有崔文国的组织、联系、催促和指示,就没有这次触电事故。崔文国作为组织者,没和崔秀强沟通好电缆和后面的水泵是否接好,就急急忙忙让其给接通电源,导致事故发生,崔文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2、供电局杨电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电工
,接电的工作明明应该杨电工去做,杨电工是供电局正式的拿工资的电工,自己的工作不做,偏偏让其去做,这是渎职;供电局和杨电工明明知道其不是电工、没有电工本,还一次次督促着其去给村民接动力电,明明知道这样做很危险,杨电工还一次次催着其去给村民接电。供电局和杨电工更不应该把配电箱的钥匙给其管理(其为人淳朴,在杨电工的一次次催促之下不得不负责管理),所以供电局和杨电工不应该让没有电工本也没经过供电局培训的普通居民负责电工操作。3、配电箱和电表都是供电局安装的,产权属于供电局,这个380V动力配电箱和村里的10KV变压器都没装漏电保护,按电力规范和法律法规供电局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4、收的电费都是供电局规定的价格,供电局杨电工指使其去和用电村民收,其一直不想管这个用电的事儿。5、供电局明明知道其不是电工,还让其以其的名字开户,安装的这个动力配电箱和电表产权属于供电局,应该由供电局正式电工保管,不应该由一个没有电工证的普通村民负责,村民不知道危险性,作为专业的供电部门应该知道这一点。6、供电局不应该让普通村民负责动力电,供电局既然给其动力电开户、把配电箱钥匙给其保管、让其接电,知道其不是电工,不懂正常的电力操作规程,应该给其培训,不培训,还坚持、督促让其操作,就是供电局失职。7、以前都是线路接好线后,用电人给其打电话催着其给接电,其接到电话后,来到配电箱这儿,用钥匙打开配电箱,把电接上,然后锁上配电箱。但这次是崔秀强给崔文国打电话让给崔秀强接电,崔文国告诉其,让其去给崔秀强接电,其按崔文国的要求,把电接上了,符合平时的接电程序。是崔文国和崔秀强没做好沟通,就急急忙忙指示其给接电。8、其认为原告的损失数额过高,其承担的责任过大。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3月29日,崔瑞国与东光县供电分公司后屯供电所签订了一份低压供电合同,申请了电表一块,用于自己灌溉农田。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在被告崔瑞国的电表箱内未安装合格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电能表出线20cm以下负荷侧属于用电方,亦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2020年6月17日上午7时许,崔瑞国在未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许可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在未确认本村村民崔秀强是否接好电线、送电是否安全的情况下直接合闸送电,致使正在接线的崔秀强触电死亡。
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终49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五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1564.65元,提交河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2张;2、死亡赔偿金15373元×20年=307460元;3、丧葬费37887.5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222696元。崔文亮(69周岁)12372元/年×11年÷2=68046元,黄莉(57周岁)12372元/年×20年÷2=123720元
,崔某2(9周岁)12372元/年×9年÷2=55674元,崔某1(2周岁)12372元/年×16年÷2=98976元。5、误工费1158.95元(误工期5天,分别为事故发生6月17日1天、验尸7月9日1天、处理丧葬事宜3天,共计5天),马某、崔秀强的妻弟马忠伟、崔秀强的姐夫孙文杰(农林牧渔业)28201元/年÷365×5天×3人=1158.95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570767.1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因未对用户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起到应有的管理、监督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又查明,原告崔文亮是崔秀强的父亲、原告黄莉是崔秀强的母亲、原告马某是崔秀强的妻子、原告崔某1是崔秀强的女儿、原告崔某2是崔秀强的儿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崔瑞国的情况说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民终49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五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五、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崔秀强因触电死亡并遭受了损失,原告崔文亮、黄莉、马某、崔某1、崔某2作为崔秀强的近亲属,有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崔瑞国无证进行电工作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未检查确认用电闸下方负荷侧的电路是否接好,即合上电闸充电,致使崔秀强触电死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923民终4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因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的责任。崔秀强在此次事故发生中,未能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崔瑞国承担60%的赔偿责任的诉求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崔瑞国辩称崔文国是这次触电事故的组织者和发起人,其没和崔秀强沟通好电缆和后面的水泵是否接好,就急急忙忙让其给接通电源,导致事故发生,崔文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经查五原告未对崔文国提起诉讼,且被告崔瑞国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崔瑞国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崔瑞国辩称杨电工是供电局正式的拿工资的电工,明明知道其不是电工、没有电工本,还一次次催着其去给村民接380V动力电、更不应该把配电箱的钥匙给其管理,经查,杨电工的职务行为属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的行为,被告崔瑞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对于其他人的错误指示可以拒绝,但其未予拒绝,对造成的事故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被告崔瑞国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崔瑞国辩称供电局不应该让普通村民负责动力电,供电局既然给其动力电开户、把配电箱钥匙给其保管、让其接电,知道其不是电工,不懂正常的电力操作规程,应该给其培训,但供电局对其不培训,还坚持、督促让其操作,就是供电局失职。经查,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光县供电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行为已经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了20%的责任,故对被告崔瑞国的该辩称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崔瑞国辩称原告的损失数额过高,其承担的责任过大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采信。
六、审理结果:
被告崔瑞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崔文亮、黄莉、马某、崔某2、崔某1342460.26元。
案件受理费3068元,由被告崔瑞国承担。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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