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电电器维修北京家电维修出新规不明码
明明未提供任何维修服务,但一些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只要一登门,就会单独向消费者收取一项费用——“上门费”。啥也没修,却收“上门费”,合理吗?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提出,收“上门费”必须提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上门服务并收费;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收费须提前告知。
本市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今年6月,北京日报客户端就曾以《家修咋收费,“全凭一张嘴”?》为题,对家电维修小病大修、坐地起价等诸多问题进行曝光,呼吁明码标价,规范相关经营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北京市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产品因色形及规格等特征不同而“存差价” 应分别标示品名
如何既减轻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负担,同时又保护消费者权益?记者注意到,规定简化了标价内容,仅保留了影响价格的必要因素。例如,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时,经营者仅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三要素即可,可以选择标示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有偿提供修理辅料、零配件或者销售其他产品时,经营者仅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三要素即可。另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履行一些其他的明码标价义务,以便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例如,对于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辅料、零配件等产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相关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经营者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但是自行增加标示的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的原则。
另外,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通过网络方式提供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要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经营者应能自证尽到提前告知义务
个别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上门维修服务时,往往在未提供任何维修服务的情况下,单独向消费者收取一项上门费用,导致出现不少价格纠纷。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将上门行为单独作为一项有偿服务进行提供,也应当依法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查询。
规定提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单独收取上门费的,在上门行为发生之前,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上门服务并收费。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有效保存上门前或者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收取上门费用或者特殊服务费用的相关资料。在发生价格纠纷后,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保存的相关资料,证明其确实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
除了上门维修服务之外,加急服务、夜间服务、高空作业服务等相关特殊服务,如单独收费或加收费用,也应上门前或服务前主动告知消费者,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收费。
不明码标价最高可罚5000元
先消费后结算,收取的每一项费用都得让消费者弄个明明白白。规定提出,提供家电维修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存在辅料或者零配件费用的,还应当列明相关产品的品名、数量、价格等信息。出具结算清单,有利于消费者验证经营者是否严格按明码标价的内容进行结算,从而防止出现低标高结、两套价目表等问题的发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如违规没有明码标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