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睢县领养猫为捡到的婴儿办理户口应先入
11月13日,睢县的徐女士因为给收养孩子入户口的问题向《鲁超帮办》求助。她说,2013年她在睢县“5号卫星湖”捡到一个男婴,未能找到其父母,也没能送到福利院。2016年起,她就四处跑着给孩子入户口,但是至今没有解决。
“在湖边散步时,我在草丛内捡到一个男婴,体重2斤8两。因孩子体弱有病,我花钱给孩子治疗,精心喂养了两个月后才能抱出去。”徐女士说,当时男婴刚出生不久,也没有任何孩子的信息,“后来在捡到孩子的地方四处打听,也没有得到孩子的任何信息”。
徐女士称,捡到孩子两个月后,因找不到孩子的家人,就准备将其送到福利院。“睢县那个时候还没有福利院,我又去了商丘市的福利院,但是工作人员说孩子太小,让我继续抱回家抚养。”
“2016年孩子该上幼儿园了,我去睢县民政局申请领养证,按规定应有派出所报案证明才能办领养证。但因没有派出所的报案手续,2016年年底我去公安部打拐办为孩子解决户口,公安部领导将我反映的问题发回睢县公安局。2017年3月5日,睢县公安局采血办理,证实孩子并不是被拐儿童。”徐女士说,此后,公安机关同意了给孩子办理户口,但却要办成集体户口,而且姓为匡城派出所的“匡”,而不是自己丈夫的陈姓,“我认为应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6)204号文件的规定,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11月1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睢县公安局匡城派出所所长刘江涛。他说,徐女士收养弃婴申请户籍的事情,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因徐女士不同意孩子入集体户籍而无法继续办理。
“根据民政部门的手续,应该为孩子办理的是集体户口,我也向她解释过了。”刘江涛说,建议徐女士先为收养的弃婴办理集体户口,然后提供符合领养的手续,再申请变更姓名,“入集体户口的话,孩子的姓氏就只能为‘匡’。但将集体户口入到民政局之后,孩子的户籍也就在民政局所在的城关派出所了,届时可以提供符合领养的手续,按照规定申请变更姓名。”
记者了解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规定,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由儿童福利机构持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 京九晚报全媒体首席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