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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宣传语理财产品爆雷牵连广告形象代

时间:2024-05-06 来源网站:蜜柚资讯网

近日,P2P平台“爱钱进”疑似爆雷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据悉,约37万人在“爱钱进”平台上投资230亿元。而代言人汪涵也被网友cue出,希望其帮助解决问题。

汪涵于2020年7月2日回应此事,表示“十分痛心”,并就未及时向公众通报有关事项道歉;称将与律师团队一起积极跟进,共同面对。汪涵在情况说明中称,自己于2016-2018年为该APP代言,之后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

一时间,汪涵似乎也陷入了“爱钱进”的风波中。那么代言人汪涵是否有责任?理财产品该如何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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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从广告法与代言人相关的规定看起。

1.广告法中的代言人

所谓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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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在本案例中则属于代言人,广告主即为运营“爱钱进”的公司主体。

广告法限定了两类主体不得作为代言人,包括: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2)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过往我们见到的儿童代言现在消失不见正因为此。当然,儿童不得作为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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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味着儿童不可以作为表演者,这其中存在差别。就此,对于“代言人”的界定,实践中一般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表示;二是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广告受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只要符合这两方面之一即可判定为代言人,而“仅仅出现在广告背景中,不表达推荐、证明意图的人”,则为广告演员。

广告法限制两类产品不得利用代言人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这主要是因为过往名人代言医药医药保健食品类产品曾出现过较严重的事故,且药品等产品本身不应使用社会公众人物作为证明、夸大功能或保证疗效;禁止代言人代言医药等产品有助于引导相关企业靠品质、效果取胜。

就广告代言而言,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因此,广告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和服务之前,必须使用过该等产品和服务,且应根据事实做符合法律规定的推荐。这其中包含合法、真实、使用三项要素。

本案例中,根据媒体披露,汪涵在代言“爱钱进”前,曾下载注册,且实际使用过“爱钱进”app。从这点上看,汪涵的代言应认未违反法律规定。

2.代言人承担的责任

就广告而言,其宣传和推介的客体为商品或服务。一般而言,需要推广商品或服务的人即为广告主,因使用商品或服务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也由广告主承担,代言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广告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但广告法也规定特定情形代言人也需要对其代言的产品承担连带责任;违反法律进行代言的行为也可能会招致行政处罚。

广告代言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与虚假广告有关,即代言人明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或者代言人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且广告虚假,在此情形下,如造成消费者损害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规定为广告法第56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汪涵在情况声明中特别提到自己系2016年至2018年为“爱钱进”代言,那么是否可以就“爆雷”事故免责呢?从法规角度看,如果汪涵在代言“爱钱进”产品时,已经知晓”爱钱进”产品存在问题、广告虚假的,那么汪涵应该承担责任;该等责任不应因时效经过而排除。

除民事责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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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人有可能会就其违法代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是金钱处罚,包括罚没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惩罚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1)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2)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3)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4)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实际上,与广告相关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包括代言人。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限制

广告千千万万,涉及生活实际中的每一方面。广告法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作了不同限制,限制的方法包括特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广告内容限制、广告传播媒介限制、审查限制等等,例如烟草不得发布广告、特殊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事先需经审查。

就投资理财产品而言,广告法主要是对广告的内容做了一定限制。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此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亦对投资理财的广告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6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等等。尽管部分法规可能系一个时期开展专项活动的政策文件,但仍对现时开展投资理财广告宣传有警示意义。

根据相关规定,投资理财产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警示,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含有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

2) 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

3) 含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

4) 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因此,我们见到的投资理财产品广告往往十分简单,广告宣传语上可能仅“理财改变生活”、“理财有方”、“生财有道”等等;图片广告可能仅仅写明投资理财公司或其产品。

也请大家看下汪涵代言“爱钱进”产品的广告图。

网图,侵删